标题:申伦优秀“非典型业绩对赌”胜诉仲裁
该对赌协议系引用诚信条款进行诉讼,申伦马文斌律师、潘名月律师使用组合拳,先以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再以知情权纠纷作为铺垫,前后三年终于成功帮助申请人达成诉求!
基本案情:
2015 年4 月,申请人甲方同A公司(乙方)以及三位被申请人(丙方)共同签订《增资协议》一份,其中约定了各方同意向A公司(乙方)增资人民币600万元,其中申请人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500万元,持有A公司16%左右的公司股权,另外还约定了股权回购或者转让条款。
申请人属于股权投资型股东,并不实际参与A公司的经营管理,A公司由第一被申请人实际经营管理和控制,申请人发现第一被申请人作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存在不诚信行为,已经严重损害A公司利益,遂向仲裁庭提出被申请人以相应的股权回购款回购申请人的股权。
律师操作思路:
申伦律师在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通过银行流水发现被申请人(兼A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存在挪用A公司资金支付其个人长江商学院学费事宜,遂代理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法院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请,判决第一被申请人还A公司60万元。后第一被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外,申伦律师还发现A公司的对外收支均利用被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进行结算,包括门店的营业流水全部归入此账户。被申请人将A公司资产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也已经严重损害了A公司利益。故律师认为,依据《增资协议》中第 5.4 条股权回购或者转让(退出机制)的约定,被申请人作为A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存在重大诚信问题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代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方按照《增资协议》约定收购申请人持有的A公司全部股权。
本案争议焦点:
关于本案系争股权回购条款(即系争协议第 5.4条)项下的回购条件是否已经成就的问题
仲裁庭意见:
无论从何种角度去审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利用其管理、控制公司的便利,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自己的学费、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即使用个人账户进行公司资金的收支结算,符合“投资方不知情的大额账外现金销售收入等情形”之约定,这在性质上都是被申请人重大不诚信的问题。
仲裁庭认定,系争股权回购条款(即系争协议第 5.4 条)项下的回购条件已经成就,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