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伦优秀遗产继承案例|申伦代理成功否认代书遗嘱的效力!委托人顺利继承遗产。
该案例系对代书遗嘱效力的认定进行的诉讼,申伦周健律师、励敏律师成功代理委托人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甲育有六名子女。2020年1月6日,甲因食管占位等疾病入住建下医院,直至1月29日死亡。在1月7日、8日、9 日、13 日等多日的《病程记录》中,主治医师的查房记录为神清、精神一般。
被继承人甲生前长期与被告共同生活,甲系文盲,不识字,也不会书写。在其住院期间,因动迁事宜原告同被继承人产生矛盾,故除原告外的其他子女经常前往医院照顾和陪护被继承人甲。
甲去世后,被告提供内容概括为将系争遗产全部留给小儿子的代书遗嘱一份。原告则认为甲的遗产应依照法定继承,由其子女均等分配。申伦律师代理原告,在仔细梳理案情的过程中发现被告提供的代书遗嘱漏洞百出... ...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涉案代书遗嘱的效力。
申伦律师代理意见:
一、所谓“代书遗嘱”不能证明系立遗嘱人甲的真实意思表示。1、被继承人甲已经 91 岁高龄,入院时状态已经是神志模糊,无法交流,感知觉严重丧失,理解能力差。且上诉人作为家属已经对其放弃治疗,医院只是对甲进行临终关怀。因此被继承人甲在所谓立遗嘱时已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2、涉案遗嘱主文中不仅措辞均系专业法律词汇,另有十分具体的信息,被继承人甲是一个文化程度仅为文盲或半文盲,月年逾90岁处干弥留之际的病危老人,根本不具备理解涉案遗嘱文义的能力,更不具备陈述遗嘱的能力。见证人即便按照涉案遗嘱将字一个字一个字读出来,也无法证明被继承人知晓并理解涉案遗嘱文字的法律含义。
二、涉案遗嘱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1、是否亲笔签名系代书遗嘱是否有效的必要形式要件。涉案遗嘱只有不易辨别真伪的手印,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亦未通过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进行弥补,加以互相印证,以证明遗嘱内容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涉案遗嘱依法应认定为无效。2、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等人的共有纠纷诉讼中,委托上海市某所的律师作为代理人,某所与继承人之间显然具有经济利益关系,故某所指派的律师作为涉案遗嘱的见证人,与继承人及遗产标的具有利害关系。
三、涉案遗嘱还存在以下重大瑕疵:1、代书遗嘱应由立遗嘱人亲口准确表述,而绝不能由代书人概括。涉案遗嘱中用的专业词汇显然已远超被继承人甲的认知范围,即便宣读,被继承人甲亦不能正确理解。2、见证人在一审的陈述与代书人的陈述、与谈话笔录、与病例记载,与其他陪护人员的陈述均存在矛盾。故无法证明在涉案遗嘱订立过程中,两位见证人均在现场参加了完整的见证过程。3、两位见证人选择深夜见证的行为不合常理。4、在被继承人生病期间,儿女们也均前往照顾、陪伴。作为一个母亲,被继承人不可能把所有财产只留给上诉人。
法院意见: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代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遗嘱是否有效是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对体现个人意志的遗嘱的审查和干预。
代书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形式,应符合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处分的财产为遗嘱人的合法财产、有两个以上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以及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等要求。
本案中,遗嘱人甲年逾九十,疑似患有食管恶性肿瘤,曾多次入院治疗,于2020年1月6日入住建工医院,直至1月29 日因病去世,期间仅二十余天。根据病史资料显示,甲用平车推进医院,当时神志模糊,理解能力差,四肢无力,大小便失禁,自理能力极差,家属也签署了放弃治疗告知书,由此可见当时甲的病情已相当危急,但仅隔三日甲即于深夜立下遗嘱,在甲病情未明显好转的情况下,难以得出甲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和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结论。其次,代书遗嘱应由遗嘱人当场口述遗嘱内容,代书人负责对口述内容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必须全面、完整地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不得加入代书人自己或他人的意思。纵观遗嘱全文,不仅有“动产”“不动产”“承租人”等法律专业用语,甚至还有补偿协议的全称,继承人的身份证号码等非常详尽的内容,这显然与甲的文化程度不相匹配。其三,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是代书遗嘱必备的形式要件。而本案中,遗嘱人一栏仅有一枚指印及“十”字符,无签名和落款日期,在形式要件上存在瑕疵,应通过其他方式加以弥补。虽然录音录像并非代书遗嘱的必备条件。但甲是身患重病的高龄老人,没有书写能力,表达个人意愿的自由度较低,通过录音录像能够直观地判断遗嘱人的精神状态和真实意思,可作为增强代书遗嘱证明力的重要补充手段,代书人和见证人作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执业律师,在遗嘱仅有捺印的情况下,有条件录音录像而不录音录像,自动放弃补强遗嘱的有效性,使人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鉴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代书遗嘱系甲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涉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关于继承遗产的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且当不分或者少分,于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赡养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慰藉。被告长期与甲共同生活,对母亲照顾较多,使老人得以安享晚年,应予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