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申伦律所马文斌律师、陶彬彬律师承办,二位律师突破层层股权,抓住细微线索,从关联公司到夫妻共债,带我们体验了一场精彩绝伦的专业角逐!
基本案情优某公司与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优某公司诉至法院,但经执行程序仍未获得清偿;随后优某公司起诉瑞某公司股东卢某君、新某某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胜诉债务仍未获得清偿。
徐某春与卢某君于2014 年 11 月 20 日登记结婚,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离婚。另查明,2016 年 2 月 16 日至 2017 年 4 月 6 日期间,徐某春与瑞某公司存在多次资金往来。
2013 年 12 月 11 日,卢某君与案外人王某、刘某、高某共同投资设立米某瑞公司,而徐某春庭在与卢某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该公司担任会计。
2017 年 4 月 10 日,徐某春与案外人刘某、康某、高某共同投资设立淮某鑫公司,徐某春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胜(卢某君的弟弟)担任公 司监事。2020 年 12 月 23 日,淮某鑫公司投资人变更为被告徐某春一人。
而案外人滨某某公司、博某尚公司与瑞某公司、卢某君、刘某强、高某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判决认定认定卢君、刘某强、高某系瑞某某公司的合伙人。
此外,瑞某公司2016 年 1 月 1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1 日的银行流水,显示瑞某公司在此期间不仅与被告徐某春账户存在多笔交易,还与卢某君、刘某、高某以及米某瑞公司均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
争议焦点卢某君因出资不实而对优某公司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审判思路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精神,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一般应综合考虑以下四个因素:一是债务发生的时间;二是所涉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三是另一方是否明知;四是另一方是否从中收益。本案中,卢某君出资设立瑞某公司的时间是2016 年 1 月 15 日,发生在与徐某春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 营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故卢某君在瑞某公司的股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瑞某公司在经营期间不仅与公司的合伙人卢某君、刘某强、高某有资金往来,与徐某春的账户之间同样存在大量资金往来,且瑞某公司转入徐某春账户的金额远超徐某春转账至瑞某公司的金额,可以看出告徐某春从卢某君的投资中收益。另外, 从瑞某公司、米某瑞公司、淮某鑫公司的设立情况来看,三家 公司均从事光伏产品业务,投资人存在高度重合,公司之间亦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况,应为利益相关联的企业。而被告徐某春既为淮某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担任米某瑞公司的会计,与瑞某公司之间亦有资金往来,其作为卢某君的配偶参与瑞某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高度盖然性。即使不能认定徐某春参与公司经营,也能够说明徐某春对于第三人卢某君出资设立瑞某公司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故徐某春辩称与卢某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独立,对与瑞某公司的资金往来不知情,其账户转至瑞某公司的资金系卢某君向其借款等相关事实,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上述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徐某春对第三人卢某君欠付优某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