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人不能清偿欠款时的解决方法——清算责任诉讼


问题和解决思路:

    司法实践中,公司在成为债务人后被起诉至人民法院,被判决承担相应债务,但一些公司往往会采用转移资金、甚至关闭、注销公司的方式消极面对判决,导致人民法院执行不能。最后出现公司无钱偿债,股东却很有钱的“奇怪”现象。这实际反映出的是现代公司的有限责任功能被滥用。针对此种现象,申伦律师找到破题蹊径:清算!

关键词:执行公司、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清算

案情简介:


    原告永x公司诉称:被告吴xx、徐xxx材料有限公司股东,被告徐xx是法定代表人,持有60%股权,被告吴xx持有40%股权。2005年起原告与x材料公司建立贸易关系,由原告向X材料公司销售电焊机及配件。因X材料公司拖欠货款,2010年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决,X材料公司应支付原告货款33600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后该院委托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但均未执行到财产。20142月,X材料公司注销,被告吴xx为清算负责人,被告徐xx、刘xx为清算组成员。三被告明知X材料公司存在未了债务,未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应对民泰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徐xx答辩称: X材料公司注销并非恶意注销,系因为公司经营困难;公司注销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清算并于江苏经济报发布注销(清算)公告,但并未有债权人申报债权,实际X材料公司也无清偿能力;X材料公司清算后已无剩余财产,各股东未分配到剩余财产;综上,要求驳回原告诉请。被告刘xx口头答辩称:我不是X材料公司股东,仅委托我进行公司注销,当时公司注销事宜在报纸上也做了公告。被告吴xx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申伦律师观点:

    X材料公司作为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有限公司,其公司解散后的清算及注销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本案中,三被告作为清算组成员,虽进行了登报公告,但并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原告的义务,且实际导致原告作为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相应债权也未获清偿,故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2015)昆商初字第00285




2016/6/9 15:07:02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