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遗留之“租金减免政策与转租问题”

在新冠疫情期间,政府多次出台租金减免政策,而政策的落实与复杂多变的市场因素难免产生冲突。在本案中,伦(天津)王兆楠律师砥砺前行,为客户的利益保驾护航,彰显律师本色!




案情回顾


泰某某公司与宝某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泰某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宝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及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租金。后宝某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泰某某公司返还2020年疫情期间减三免三政策应减免租金差额、2022 年 1 月至 6 月的租金以及租赁押金。


已知,某某商业大厦作为涉案商场的实际所有人,同意泰某某公司作为“二房东”将涉案场地转租给宝某某公司。2020年某某商业大厦响应疫情期间政策要求为泰某某公司减免租金3个月,泰某某公司以受减免的租金为限向承租户减免。2022年政府策针对中高风险向服务业、小微企业等减免租金 6 个月。


2022 年 4 月 7 日宝某某公司向泰某某公司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于2022 年 7 月 28 日全部撤出涉案场地。2022年 7 月 28 日,宝某某公司将涉案场地钥匙寄送金某某(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金某某修改邮件签收信息,导致邮件分别于2022 年 7 月 29 日本人签收及 2022 年 10 月 22 日同事代签收。


一审判决宝某某公司支付租金435555.79 元及违约金。


宝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涉案房屋租赁合同何时解除

2、涉案房屋费用如何支付

3、涉案房屋租金减免问题




二审审理意见


一、首先,关于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问题。


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宝某某公司提前60 天通知即可解除合同并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该约定赋予了宝某某公司在满足时间条件下的合同解除权,现宝某某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7 日明确告知金某某将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解除合同,且金某某对此并未表示异议,宝某某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符合涉案合同约定,故涉案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间应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


二,关于涉案房屋费用支付问题。


泰某某公司原审诉请2022 年 7月至 10 月的涉案房屋租金,本质为诉请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费或者空置损失。涉案房屋租赁合同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解除,双方亦认可至此租金不欠付,涉案合同解除后,宝某某公司应将涉案房屋腾空返还泰某某公司。现宝某某公司停止经营时间为2022 年 7 月 28 日,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应当支付。至于宝某某公司何时将涉案房屋返还泰某某公司,宝某某公司主张 2022 年 7 月 29 日即返还,泰某某主张 2022 年 10 月 22 日宝某某公司才完成返还,鉴于涉案快递公司签收记录二次变更且投递员明确表示 2022 年 7 月 29 日其将涉案快递放置三楼收银台而非直接交给金某某,故不宜将其作为直接认定涉案房屋何时交还的依据,即现有证据既不能证实 2022 年 7 月 29 日金某某收到涉案房屋钥匙,亦不能证实 2022 年 10 月 22 日金某某才收到涉案房屋钥匙,综合考虑宝某某公司未提前通知泰某某公司涉案房屋交接事宜,其选择 EMS 邮寄涉案房屋钥匙的风险,泰某某公司发现宝某某公司停止营业后其作为出租房的注意义务等情况,双方对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至 10 月 22 日的涉案房屋空置状态均负有一定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宝某某公司承担涉案房屋 1 个月的空置损失,即视为宝某某公司实际占有控制涉案房屋至 2022 年 8 月 28 日,其应参考原租金标准支付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8 月 28 日的占有使用费。泰某某公司主张支付至 2022 年 10 月 22 日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涉案房屋租金减免问题。


现某某商业大厦明确就包括涉案房屋在内免收泰某某公司2022 年半年的租金,故涉案房屋应享受相应的租金减免政策。综合考虑涉案房屋性质,前期已有租金减免情况,酌情认定泰某某公司针对涉案房屋应再行减免租金 1 个月。结合宝某某公司应承担的 7 月 1日至 8 月 28 日的房屋占有费,再折抵涉案房屋押金以及应减免的 1 个月租金,宝某某公司应给付泰某某公司 5376.6 元。




判决结果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诉人宝某某公司给付被上诉人泰某某公司涉案房屋占有使用费5376.6 元

2023/9/13 11:23:17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