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件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从主体适格性、人身从属性、收入分配性以及业务相关性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由申伦(天津)崔倩颖律师承办,一路披荆斩棘,摘取胜诉之果!


案情回顾


徐某某与某某物流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某某物流公司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书。


已知,张某某系某某物流公司员工,2022年2月11日,徐某某经张某某介绍在某某物流公司从事货车司机工作,口头约定工资,并未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徐某某被拉入某某物流公司工作群。2022年2月26日,徐某某在工作中受伤。随后某某物流公司其他员工向徐某某支付医疗费并指导徐某某开具相应发票。


此外,徐某某的工资由某某物流公司转账给张某某,由张某某转账给需徐某某。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徐某某与某某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某某物流公司诉讼请求。某某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徐某某与某某物流回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审理意见


本院认为,关于某某物流公司与徐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同时,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安排,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从属关系。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主体适格性、人身从属性、收入分配性以及业务相关性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徐某某经张某某介绍到某某物流公司工作,通过某某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建立的微信工作群接受工作管理和安排,其工作内容属于某某物流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与某某物流公司存在用工的合意及事实。本案事故发生后,徐某某的医疗费由某某物流公司内勤人员向公司申报并转账支付,内勤人员亦按徐某某的指示转账支付工资。结合本案情况,一审认定徐某某与某某物流公司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上诉人某某物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审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9/13 10:31:03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