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一审两次开庭,最终全面推翻劳动仲裁结果——非法调岗的认定

面临劳动仲裁不予支持、一审两次开庭,申伦律所马文斌律师、孙银萍律师顶住压力,最终逆风翻盘,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作为一名律师的专业风采!


案情回顾

原告马某某告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入职被告处,岗位为产品经理,实行综合工薪制,2022 年 6 月 14 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中原、被告于2022 年 5月 20 日曾就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协商,因双方对竞业禁止协议的解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双方未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022 年 5 月 25 日,被告通知原告自 2022年 5 月 26 日起调至门店进行学习,因协商未果,原告未到指定门店。2022 年 6 月 7 日,被告再次安排原告至门店进行三个月的学习要求原告详细记录每个人一天的工作情况。2022 年6 月 14 日,被告以原告旷工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原告未按照被告通知的时间至指定地点工作,是否构成旷工?被告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说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被告主张原告 2022 年 6 月8 日至 2022 年 6 月 13 日期间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累计旷工 4 天及一个年度内符合两次严重警告,故以此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原告则认为被告为了规避支付补偿金,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再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变相对原告进行调岗且未与原告协商一致,后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未按照被告通知的时间至指定地点工作,是否构成旷工。


诚然,人身从属性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建立期间,应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规章制度或经营管理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安排,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行使劳动管理权的具体表现。但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权亦应在合理的范围内,本案中原、被告双方 2022 年 5月 20 日曾就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协商,原告亦进行了工作的交接,仅因双方对竞业禁止协议的解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双方未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022 年 5 月 25 日,被告通知原告自 2022年 5 月 26 日起至门店进行学习,但未明确学习的时间,原告认为该安排系工作岗位的调整,对岗位调整后可能导致的工资调整有顾虑,有一定的合理性,原告未到岗,不属于拒不服从安排的行为。2022 年 6 月 7 日,被告再次安排原告至门店进行三个月的学习,首期一个月,首先该门店出勤时间有早晚班,势必会对原告的生活产生影响;其次原告的工作职责中虽包括对门店数字化及相关进程推进,但被告要求原告详细记录每个人一天的工作情况,明显与产品经理的职责不相符,亦与被告提供的接替员工的调研事项不相符。


再次,被告确认 2022 年 7 月 10 日支付给原告的6,227.28 元系支付原告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6 月 9 日期间 5 个工作日的工资,该工资支付情况与被告认为原告 2022 年 6 月 8 日至9 日未至门店存在旷工相矛盾,亦与被告 2022 年 6 月 9 日以原告8 日至 9 日未到岗和 2022 年 6 月 10 日以原告 8 日至 10 日未到岗的两次严重警告处分相矛盾。综上,被告以原告 2022 年 6 月 8 日至 6 月 13 日期间累计旷工达到 4 日,1 个年度内符合 2 次严重警告,而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属于违法解除。鉴于原、被告确认原告离职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8,827.17 元,故被告需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6,481.51 元(28,827.17 元×1.5×2)。关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至 2022 年 6 月 14 日的工资差额。


如前所述,2022 年 5 月 25 日、2022 年 6 月 7 日被告两次安排原告至门店进行学习欠妥,故原告主张 2022 年 5 月 26 日至 2022 年 6月 14 日期间的工资差额 10,507.72 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 2022 年第一、第二季度的奖金。被告处 2022 年绩效考核调整为半年度考核,但鉴于被告系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考虑到疫情期间员工居家办公,自 2022 年 5 月 20 日起双方就合同解除和培训进行多次沟通、被告已转账给原告 3,928.50 元等情况,酌情确认被告需支付原告 2022 年上半年度奖金 25,000 元。


2023/9/13 9:57:55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