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引擎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内容生产的繁荣,已经彻底变革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效率和质量。
但爬虫技术、分发算法的进步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导致大量著作权纠纷。比如在今日头条诞生的短短几年间,便遭遇了数千件版权纠纷。
而在公共数据的抓取、应用领域,同样存在法律风险。
在本号之前发表的《从“蚂蚁金服诉企查查”案看大数据企业合规的司法要求》一文中,企查查公司就因未能及时更正错误推送的信息,给蚂蚁金服造成不利的舆论影响,导致被诉赔偿。
尤其是随着各类自媒体平台、社区的不断出新,除了传统意义的作品和公共信息、数据之外,也出现了越来越多样的用户创作内容,比如评论、日志以及各种自制清单等。
各类第三方软件对上述信息的抓取、使用事先需经相关信息平台同意,并不会直接涉及著作权问题,但即便如此,如果对抓取数据、信息使用不当、超过合理限度,依然有可能遭遇《不正当竞争法》下的法律风险。
百度地图大量抓取大众点评用户评论
2015年左右,百度地图在遵守大众点评Robots规则的前提下,在地图商家信息页中,大量使用了来自大众点评的用户评论,并且在引用信息后均附有“来自大众点评”字样,在用户点击后,可以跳转至大众点评网站。
但大众点评发现,其被百度地图抓取的用户评论不仅数量巨大,而且大部分都以全文显示,使得用户在浏览完百度地图后,无须再次跳转到大众点评。
鉴于此,大众点评认为百度地图的上述做法已构成对大众点评网的“实质性替代”,对大众点评造成了巨大损失,将其诉至法院,索赔9000万元。
此案一审百度败诉后,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百度上诉称:
一、百度地图产品是百度搜索项下的一个垂直搜索子栏目,垂直搜索是对相关领域的信息进行搜索,决定了百度地图中最终展现的搜索结果必然集中来自于大众点评、订餐小秘书等几家网站;
二、百度公司通过搜索技术抓取来自大众点评网的信息,严格遵循了行业惯例,且符合汉涛公司关于搜索的要求;
三、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对大众点评网构成实质性替代。首先,点评信息仅是消费者选择商家的参考因素之一,甚至不是主要因素。其次,点评信息只是大众点评网的部分功能,点评信息并非汉涛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索引其点评信息即构成替代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最后,百度地图在展示来自于大众点评网的评论信息时,提供了跳转链接,以百度地图庞大的用户数量,无疑可为大众点评网增加访问流量。
大众点评:百度地图属于内容提供商
对百度地图的上诉主张,大众点评称:
一、用户可以直接在百度地图产品中获取完整的本地生活服务商户信息和消费者点评的内容,其中来自于大众点评网的信息占据主流,因此百度地图产品并非单纯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而是一种内容提供行为;
二、搜索引擎是引导用户进入第三方网站的桥梁,其应当只提供链接和摘要,且不会不合理地影响原网站对内容的正常使用和获利,百度公司对来自大众点评网的信息的使用显然不符合该特点;
三、百度公司通过搜索引擎抓取涉案信息并不违反Robots协议,但并不意味着百度公司可以任意使用该些信息,若不对使用他人网站信息的方式进行合理控制,将导致百度公司以极低的成本攫取汉涛公司的经营成果;
四、百度公司的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构成对大众点评网的实质性替代。基于用户习惯和中国流量费用较高的情况,一般消费者只需要看3-6条用户评论信息,即可决定对商户的选择,不必再跳转至大众点评网重复浏览相关内容,百度公司使用涉案信息实际上已经实现了对大众点评网的替代。
法院:百度地图对大众点评构成实质性替代
法院认为,大众点评网上用户评论信息是其付出大量资源所获取的,且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百度地图中进行大量使用,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劳动成果”。
但当某一劳动成果不属于法定权利时,对于未经许可使用或利用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不能当然地认定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搭便车”和“不劳而获”,这是因为使用或利用不受法定权利保护的信息是基本的公共政策,也是一切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基础,否则将在事实上设定了一个“劳动成果权”。
就本案而言,对于擅自使用他人收集的信息的行为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判断上,一方面,需要考虑产业发展和互联网环境所具有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特点;另一方面,要兼顾信息获取者、信息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方的利益,既要考虑信息获取者的财产投入,还要考虑信息使用者自由竞争的权利,以及公众自由获取信息的利益——即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划定行为的边界。
在判断百度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百度公司的行为是否具有积极的效果。市场经济鼓励的是效能竞争,而非通过阻碍他人竞争,扭曲竞争秩序来提升自己的竞争能力。如果经营者是完全攫取他人劳动成果,提供同质化的服务,这种行为对于创新和促进市场竞争没有任何积极意义,有悖商业道德。本案中,当用户在百度地图上搜索某一商户时,不仅可以知晓该商户的地理位置,还可了解其他消费者对该商户的评价,这种商业模式上的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消费者的用户体验,丰富了消费者的选择,具有积极的效果。
第二,百度公司使用涉案信息是否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本案中,大众点评网对涉案信息的获取付出了巨大的劳动,具有可获得法律保护的权益,而百度公司的竞争行为亦具有一定的积极效果,在此情况下应当对两者的利益进行一定平衡。百度公司在使用来自大众点评网的评论信息时,理想状态下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
但本案中,百度公司通过搜索技术抓取并大量全文展示来自大众点评网的信息其已经超过必要的限度,这种行为已经实质替代了大众点评网的相关服务,其欲实现的积极效果与给大众点评网所造成的损失并不符合利益平衡的原则。
第三,超出必要限度使用信息的行为对市场秩序所产生的影响。百度公司超出必要限度使用涉案信息的行为也可能使得其他市场主体不愿再就信息的收集进行投入,破坏正常的产业生态,并对竞争秩序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这种超越边界的使用行为也可能会损害未来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利益的根本提高来自于经济发展,而经济的持续发展必然依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就本案而言,如果获取信息投入者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则必然使得进入这一领域的市场主体减少,消费者未来所能获知信息的渠道和数量亦将减少。
第四,百度公司所采取的“垂直搜索”技术是否影响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百度公司在本案中辩称其使用的垂直搜索技术,这种搜索机制决定了最终所展示的信息必然集中来自于大众点评网等少数网站,且垂直搜索是直接呈现向用户呈现的信息。垂直搜索技术作为一种工具手段在价值上具有中立性,但这并未意味着技术本身可以作为豁免当事人法律责任的依据。无论是垂直搜索技术还是一般的搜索技术,都应当遵循搜索引擎服务的基本准则,即不应通过提供网络搜索服务而实质性替代被搜索方的内容提供服务,本案中百度公司使用涉案信息的方式和范围已明显超出了提供网络搜索服务的范围。
综上,虽然百度地图使用涉案信息时,提供了跳转链接,但基于日常消费经验,消费者逐一阅读所有用户评论信息的概率极低,对于相当数量的消费者而言,在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中阅读用户评论信息后,已经无需再跳转至大众点评网阅看更多的信息。本案中,仅大众点评公证抽取的百度地图商户中,就有784家商户使用的评论信息中超过75%的比例来自大众点评网。就提供用户评论信息而言,百度公司在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产品中大量使用来自大众点评网用户的评论信息,已对大众点评网构成实质性替代,这种替代必然会使后者利益受到损害。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百度公司赔偿大众点评损失300万元。
启示:信息抓取应坚持“必要、最少”原则
可以说,地图服务与商户点评类服务的业务定位是完全不同的,虽然两者的用户群体有较高的重合度,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用户作出两种服务选择的场景毕竟有着很大的差异。
因此,两者在内容、数据、服务上的互通有无,在某些情形下,确实能够为各自的用户提供额外的信息和便利,实现三方共赢。
但随着信息技术产业和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信息所具有的价值超越以往任何时期,愈来愈多的市场主体投入巨资收集、整理和挖掘信息,如果不加节制地允许市场主体任意地使用或利用他人通过巨大投入所获取的信息,将不利于鼓励商业投入、产业创新和诚实经营,最终损害健康的竞争机制。
因此,市场主体在使用他人所获取的信息时,仍然要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尽可能的坚持“必要、最少”这一原则。
从这个角度看,这个2017年判决的案例,在今天依然极具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