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蚂蚁金服诉企查查不正当竞争案看大数据企业合规的司法要求


崔鸿雁律师团队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研究

电话:15618405715

📝案情概述

       2019年5月5日至6日,企查查平台向其付费VIP用户多次推送蚂蚁微贷公司虚假或误导性清算变动信息通知和监控日报,造成“蚂蚁微贷进入清算程序”等不实信息被媒体广泛报道,有关蚂蚁微贷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蚂蚁花呗”产品运营情况的错误信息呈几何式扩散,各大搜索引擎相关搜索结果近2000万条。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朗动公司实施了捏造、散布关于蚂蚁微贷公司虚假信息的行为,且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使得相关公众产生误解,给原告蚂蚁花呗”的产品声誉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2020年4月26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就该案做出判决(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判决书):一审认定被告朗动公司(企查查)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在相关媒体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60万元

       该案判决书内容逾3万字,系国内关于大数据企业不正当竞争第一案。本案最重大的意义在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首次对大数据企业所应当负有的经营责任、注意义务进行了系统阐述,并据此做出了本案的裁判。

       在大数据领域相关法律并不健全的情况下,该案判决结果对于大数据企业完善内部合规制度、预防经营风险,极具借鉴意义。

📝对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审理中,针对被告朗动公司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原告是否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权益被诉行为客观上是否具有不正当性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竞争关系以及被诉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损害五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

       第一点法院认为,朗动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抓取蚂蚁微贷公司的企业信息,信息的发布和推送行为应当保持与蚂蚁微贷公司企业信息的一致性,即客观公正的反映企业信息,不应因数据来源的公共属性,而损害数据原始主体的商业利益基于征信大数据生态系统中数据与数据源之间的联系并未切断的特殊性,企查查平台提供的企业信息查询功能与原始数据主体之间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这种基于同一数据生态系统中的数据与信息的对应关系,将对蚂蚁微贷公司的市场竞争利益带来影响,并集中体现在蚂蚁微贷公司的商誉权上。从这个角度讲,商誉具有财产属性,良好的声誉能够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原告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权益。

       第二点,法院认为,判断一项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应当从市场竞争秩序、商业道德、利益平衡等基本原则出发,结合相关行业准则、行为手段、损害后果等因素对其性质予以综合评判。

       朗动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征信业法定义务和大数据行业规则。综合《征信管理条例》、《信息技术大数据术语》(标准号:GB/T35295-2017)、《信息技术数据质量评价指标》(标准号:GB/T36344-2018)及《中国大数据行业自律公约》、《数据流通行业自律公约》、《大数据标准化白皮书》等行业自律性文件的规定,数据准确性是大数据行业发展的商业道德,数据采集过程应严格控制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符合质量要求,数据提供者在过程中应注意对数据来源进行甄别和验证,保证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相关要求

       因此,朗动公司作为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互联网征信机构,在享有征信数据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应当在上述条例、标准、公约的要求范围内对数据质量承担对应的注意义务

       第三点对于行为主观过错的认定,应当结合主体身份特点以及所附注意义务、行为过程的审慎程度和合理性等要素进行评价。由于受到数据共享范围、获取成本的限制及数据有效抓取技术的局限,在司法裁判上,不宜为互联网征信企业赋予过高的注意义务,对于普通的信息偏差,应当允许其通过事后救济的方式进行修正

       互联网征信企业作为一种互联网经济下新兴的商业模式,对于收集、发布的数据信息仍具有基本的注意义务,应当通过技术的革新和完善,确保数据的真实、及时、准确,才能为市场主体的投资行为提供可信赖的、具有公信力的企业信息。因此,互联网征信企业在从事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活动中,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其一,数据来源合法原则,互联网征信机构从公共领域采集企业信息的行为具有合法性,无须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但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应当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合法从事征信活动。

       其二,注重信息时效原则,更新的及时性为互联网征信机构带来竞争力,信息变动时间的准确性则兼顾信息主体企业利益。

       其三,保障信息质量原则,信息质量应当包括推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其四,敏感信息校验原则,一方面,针对非敏感数据,在发生数据偏差时应当允许征信机构通过事后救济的方式予以纠正。另一方面,针对敏感数据,特别是涉及企业清算、破产等重大负面信用信息,互联网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差别化的技术处理原则,通过改进算法技术、数据复核、交叉验证等手段,提高数据推送质量,避免因不当的信息推送行为,为企业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第四点,法院认为,互联网经济领域,行业界限区分日益模糊,竞争方式主要表现为通过争夺消费者注意力获取竞争优势、实现经营利益,即使经营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经营者也因破坏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优势与其产生了竞争关系

       蚂蚁金服集团是知名的互联网经营主体,广泛涉足金融科技和大数据领域,基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等前沿科技手段,提供金融大数据、风险预警、评级等产品和服务。作为大数据企业征信机构的朗动公司对其发布的数据应当进行审慎审查,以确保其发布数据的数据质量,而数据质量决定了朗动公司与蚂蚁微贷公司在竞争利益损害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在本案中蚂蚁金服集团、蚂蚁微贷公司与朗动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第五点,朗动公司对蚂蚁微贷公司清算信息的误导性发布和推送行为,引发了媒体的大量报道,报道都围绕蚂蚁微贷公司的清算信息展开,蚂蚁金服集团、蚂蚁微贷公司作为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互联网企业,涉及清算等负面性经营信息极易发金融风险,危及企业经营甚至影响互联网金融产业。

       为了消除影响,蚂蚁金服集团、蚂蚁微贷公司曾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朗动公司纠正误导性推送行为,并进行澄清,为原告消除影响。但是朗动公司针对此次事件发布的声明并未起到澄清事实的作用,反而引发媒体新一轮的关注和报道,对蚂蚁金服集团、蚂蚁微贷公司的声誉进一步造成了损害。

       综上,朗动公司发布和推送蚂蚁微贷公司误导性清算信息的行为,损害了作为数据主体的蚂蚁微贷公司和蚂蚁金服集团的竞争性权益。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征信行业市场竞争秩序,朗动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大数据企业合规经营的启示

        面对诸如大数据等互联网新兴商业领域,在法律规定尚不明确的背景下,面对经营过程中的民事纠纷,针对经营者所应承担的责任,法院认为不宜为此类企业设定过高的注意义务。但在此包容、审慎的裁判原则之下,法院依然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起码带给相关经营者如下启示:

       第一,面对法律监管的缺失,大数据企业依然要对合规经营保持足够的警惕,切不可迷信所谓的技术中立、技术无罪,当纠纷发生后,技术背后的使用者,一定难逃其咎。

       第二,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行业相关的行政管理规定、国家标准甚至非官方的自律性公约,都是“商业道德”的重要渊源,亦是法院衡量相关经营行为合理性、正当性的重要标准。因此,作为新兴行业的先行者,应当充分把握先机,将自身的技术优势,尽可能的转化为行业标准、行业规则,亦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行业要求,规范经营。

       第三,技术进步并不必然消解法律风险,大部分情况下可能恰恰相反。更精准的爬虫技术、更高效的分发算法会创造巨大的效益,但同时意味着虚假、错误信息的危害结果也会被同比例放大。在这种背景下,作为大数据“搬运工”的相关经营者,已经成为事实上新的信息源,因而也就应当在事实上承担起确保信息真实、准确的义务,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2020/7/2 18:42:19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