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滑宝珠
导言:房产作为大额固定资产,在交易过程中人们往往对签订合同、产权调查、办理过户等事项慎之又慎,房屋的买方、卖方或中介中稍有义务的瑕疵履行,极有可能造成对方不愿再继续交易。而作为一线城市,上海的房产交易动辄几百万多则上千万,违约责任往往也涉及数十万的赔偿。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法院通常在房产买卖纠纷的判决中极少认定当事人违约,一方即使成立违约事由也极易被法院认定为双方均有过错,双方都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我们能够帮助当事人把事实清晰地还原,从细节处找到对方违约的证据,结合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这样不仅能够向法院提供我方观点的支撑,也能从事实和法律依据上击溃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促进纠纷的快速解决。
基本案情:2018年5月22日,原告史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叶XX(以下简称“被告”)于在上海XX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以下简称“XX中介”)居间介绍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对房屋总价款、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并明确系争房屋“已设立抵押”,但是没有明确签订网签合同的时间。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定金。
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房屋产调信息上显示系争房屋上只有1个抵押,而实际上系争房屋存在2个抵押。2018年6月29日,原告向房屋交易中心申请更正并出具《情况说明》。
后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2018年7月4日、2018年9月5日多次催告被告前往XX中介处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称“原告告知房屋上存在2个抵押,与房屋交易中心出具的产调信息不一致”,“原告未如实告知房屋抵押情况”,以此为由未能签订网签合同。后原告低价将房屋卖出。
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定金不予退还,并要求被告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被告提起反诉,要求撤销《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原告退还定金。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未能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过错在于原告还是被告。原告认为被告经多次催告都未签订网签合同,过错在于被告;被告认为原告故意隐瞒房屋抵押情况,《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是在欺诈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存在可撤销情况,过错在于原告。
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我们从以下角度论述,力证未能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过错在于被告,被告需承担违约责任:
一、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时原告已告知房屋上存在2个抵押;
正常情况下,房屋首付款本来只需付房屋总价的35%,本案中,《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就房屋买卖首付款约定远远超过这个数额,其原因在于房东需要通过收到的首付款来消除房屋上的2个抵押,在此房东已经向买家讲明了房屋的抵押情况。
此外,房东向房屋交易中心申请的两份产调信息均显示房屋上只有1个抵押,如果不是房东主动告知,连房屋交易中心都以为房屋上只有1个抵押,被告不可能知道房屋上有2个抵押。
二、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时被告并未要求出示房屋产调信息;
被告在反诉状中提到“被反诉人在签订协议后将产调信息发给反诉人”,由此可见,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时未要求提供房屋产调信息。从被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2018年6月7日,应被告要求,原告通过XX中介把产调信息照片发给被告,也证明了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时被告并未要求出示房屋产调信息。
房屋产调信息虽有记载错误,但是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时原告并未向被告出具,且明确告知了房屋上有2个抵押,因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基于真实的信息作出了真实的意思表示,无任何效力瑕疵,双方应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虽产调信息记录有误,但原告已于2018年6月29日申请房产交易中心更正并出具说明。
三、合同违约责任的性质为无过错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条文中并未出现“当事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由此可见,合同违约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以当事人存在过错为承担违约责任的要件。
本案中,无论被告因何种原因未能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均是对合同约定的违反,在无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的情形下,被告应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即定金不予返还和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四、被告存在多处虚假陈述
被告所称“原告告知被告房屋上有一个抵押,是为归还购房时贷款所借,但是房屋没有其他任何问题,原告也没有其他任何外债”、“发现产调信息调取日期是2018年的4月份,早于签署协议一个月,于是被告要求原告重新调取一份新的产调”、“原告始终拒绝提供新的产调信息,使被告对原告的情况产生怀疑。2018年6月中下旬,被告调查后得知原告的真实情况,原来原告房屋上有两个抵押……”“另一个(贷款)是小贷公司的高利贷”、“原告经济状况极差”、“只有这一套房产是可供执行的房产”等,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从前文论述中可知,原告早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时即以告知房屋真实抵押情况。
而被告最大的漏洞在于,从原告提供的录音中可看出被告6月11日就已知晓房屋上有2个抵押,被告却谎称“2018年6月中下旬,被告调查后得知原告的真实情况,原来原告房屋上有两个抵押……”。
综上,原告代理律师通过细节还原案件真相,找到原告诉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即原告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时已经告知房屋真实抵押情况、对于合同未能继续履行不存在任何过错,未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过错完全在于被告。
案件结果:
双方陈述完毕,法官当庭主持当事人调解。最终被告同意原告仅退还9600元。
结语:
想要认定房产交易中的违约责任,原告往往需承担压倒性的证明责任,否则,法院很可能抓住原告在合同中的某个履行瑕疵,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反复与当事人沟通、抓住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才能从对方当事人的论述中找出破绽一举击破,从对我方有利的角度陈述事实,赢得法官的信任和对我方有利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