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社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2020年1月27日)
http://rsj.sh.gov.cn/201712333/xwfb/zxdt/01/202001/t20200127_1302966.shtml
【摘要】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在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市人社局权威解答》(2020年1月28日发布)
http://rsj.sh.gov.cn/201712333/xwfb/zxdt/01/202001/t20200128_1302972.shtml
【摘要】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3日发布)
http://rsj.sh.gov.cn/201712333/xwfb/zxdt/01/202002/t20200203_1303019.shtml
【摘要】因受疫情影响,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返还失业保险费,延长社保缴费……本市推出四项举措减轻企业负担》(2020年2月3日发布)
http://rsj.sh.gov.cn/201712333/xwfb/zxdt/01/202002/t20200203_1303016.shtml
【摘要】一、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二、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从今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
三、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四、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江苏省
江苏人社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明电【2020】5号,2020年2月3日发布)
http://jsrlzyshbz.jiangsu.gov.cn/art/2020/2/3/art_51036_8960175.html
【摘要】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提及的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江苏人社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苏人社明电【2020】11号,2020年2月3日发布)
http://jsrlzyshbz.jiangsu.gov.cn/art/2020/2/3/art_51036_8959813.html
【摘要】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南京市人社局《就贯彻落实各级有关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用工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20】11号)2020年2月4日发布)
http://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2002/t20200204_1785978.html
【摘要】对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引导鼓励相关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苏州人社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29日发布)
http://hrss.suzhou.gov.cn/jsszhrss/zxfgk/202001/ce4c95b6ec8a47c4ad7fc42e1c626ff7.shtml
【摘要】对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无锡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推迟全市企业复工期间职工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1月29日发布)
http://hrss.wuxi.gov.cn/doc/2020/01/29/2770146.shtml
【摘要】推迟复工是应对疫情防控的应急措施,根据省市关于推迟企业复工的相关要求,在2月3日至9日推迟复工期间,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及其他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正常工资,鼓励企业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南通人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答》(2020年2月1日发布)
http://rsj.nantong.gov.cn/ntsrsj/gggs/content/5e73a244-1ad0-4138-ad13-c56f62215e17.html
【摘要】(1)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也可双方协商,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2)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依法支付工资。
(3)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
常州市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问题解读(2020年2月1日发布)
http://rsj.changzhou.gov.cn/html/czrsj/2020/HBPEPLJD_0201/45648.html
【摘要】(1)2月3日至2月9日,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2)2月10日之后,措施解除复工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盐城市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问题解读(2020年1月30日发布)
http://jsychrss.yancheng.gov.cn/art/2020/1/30/art_3431_3319817.html
【摘要】(1)2月3日至2月9日,因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职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2月10日之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一个月),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徐州人社局《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相关问题解答》(2020年1月31日发布)
http://www.jsxzhrss.gov.cn/news.do?newsid=54162
【摘要】问: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企业停工停产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但不得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问:根据江苏省办公厅关于企业延迟至2020年2月9日24时后复工的要求,2月3日至2月9日延期复工期间的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连云港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1日发布)
http://rsj.lyg.gov.cn/hrzxzx/zhgg/content/f0c0841f-b72c-4efb-af6d-50a31f2583ee.html
【摘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要求,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要求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受疫情影响、确有必要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泰州市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劳动关系问题解读(2020年2月1日发布)
http://rsj.taizhou.gov.cn/art/2020/2/1/art_33974_2645812.html
【摘要】(1)2月3日至2月9日,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2)2月10日之后,措施解除复工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宿迁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障有关政策问答》(2020年2月2日发布)
http://sqhrss.suqian.gov.cn/rlzyj/zcjd/202002/e6824409ec294807a484eaa969deaa44.shtml
【摘要】(1)2月3日至2月9日,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2)2月10日之后,措施解除复工后,企业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浙江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2020年1月26日发布)
http://www.zjhrss.gov.cn/art/2020/1/28/art_1391002_10431.html
【摘要】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安徽省
安徽省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0】15号,2020年1月25日发布)
http://hrss.ah.gov.cn/web/news/401/138467.html
【摘要】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江西省
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劳动关系工作指南》(厅劳动关系处2020年1月31日发布)
http://rst.jiangxi.gov.cn/tzgg/11707.jhtml
【摘要】(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防疫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所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对于不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赣府厅明〔2020〕11号)中延迟复工时间限制的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4)在延迟复工限制期满后仍被限制不能返岗工作的工资支付问题。除被隔离治疗或隔离观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外,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防疫措施导致职工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限制期满之后仍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包括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在内的停工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建议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企业与职工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的,按国家有关休假规定和本企业福利假规定支付工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办〔2020〕14号,2020年2月6日发布)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2002/t20200206_5190398.htm
【摘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及时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
(1)对于已领取待遇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在疫情期间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在疫情结束前不暂停待遇的发放。
(2)在疫情期间,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或城乡居民待遇领取申请的,经审核后,养老金从达到退休年龄或待遇领取年龄的次月起支付并补发。
(3)疫情期间已受理但需补件的新增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若采取预发的,应按照全省统一标准预发。即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按我省最高一档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800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一按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标准预发放。预发放养老金与实际计算的养老金差额从达到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多扣少补。
(4)因受疫情影响延期申报缴费,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的,疫情结束3个月内办理全员补缴的,补缴后按规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5)2019年失业保险补缴申报可延期至2020年2月29日。
(6)在疫情发生期间,对于未能及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经审核后,失业保险待遇从符合申领时间的次月起支付。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的通知》(2020年1月30日发布)
http://hrss.xm.gov.cn/xxgk/tzgg/202001/t20200130_2419238.htm?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摘要】(1)职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的,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企业不得以旷工为由对职工进行处理,但是可以要求职工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职工因交通限制不能按时返岗时间较长,或者职工从重点疫情地区回到工作所在地并居家观察期间较长的,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或引导职工办理事假手续。
(2)因疫情防控、承担保障等任务不能休假或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工资支付
1、标准工时制:应安排职工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属休息日加班,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未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应视同正常出勤,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长计入所在周期核准出勤小时数,超出周期工作时长的需要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作制: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山东省
窗体顶端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2020-01-30发布)
http://rsj.linyi.gov.cn/info/1072/17447.htm
【摘要](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工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处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3)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