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不符合录用条件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琰律师

孕妇不符合录用条件能否

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 李煜琰律师

情】

某企业新招聘一个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届满前,企业认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称自己怀孕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到底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呢?

分析

女性在怀孕期间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这一点已经深入人心了,但是到底保护到什么程度?比如本案,怀孕的事实能否成为试用期间的“免死金牌”?

关于孕妇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特殊保护,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那我们就来看看“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是怎么规定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企业经济性裁员。也就是说,孕妇“免死金牌”只在“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这两种情况下才管用,而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可见,“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是一个很严重的过错,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同等严重程度,即使是孕妇也不能幸免。

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2016/5/25 23:35:27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