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优秀案例选四十一

【导言】

在房屋代持关系中如若被借名人“翻脸”,那么借名人对于该房屋的产权该怎样取回十分重要。

 

【基本案情】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是母子关系。原告与案外人A系夫妻,二人为系争房屋“龙柏三村房屋”的共同权利人,该房产系二人婚姻期间之共同财产。2003系争房屋登记于案外人B名下B系被告之弟媳;2004B与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系争房屋登记于被告王某名下。2013,被告与A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龙柏三村房屋”变更登记至A名下。后,系争房屋变更登记至A、原告名下。201610,原告、A与原告、A、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与A将“龙柏三村房屋”产权份额的98%转让给被告今后原告与A对于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各占1%,被告占产权份额98但该合同对房屋验收交接的时间违约责任等过户情况均未作约定201611,原告、被告、A签订《增减房地产共有人协议书》,约定原告和A放弃“龙柏三村房屋”的产权,该房屋的权利人及份额为被告100

原告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增减房地产共有人协议书》约定,在系争房屋已过户至被告名下,被告有依约履行支付房屋转让款的义务,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房屋转让款,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系争房屋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半的份额。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16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代持。被告于2002年出资购置了“龙柏三村房屋”给原告与案外人A居住,但为了瞒住其前妻,故将房屋登记于其弟媳B名下。2004被告与B就系争房屋进行产权的过户。2013,被告为了出国移民,于是与案外人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系争房屋交由B代持。而后B在代持期间未经被告允许加了原告名字。最终由于被告移民未成功,故主张解除系争房屋之代持。于是,原、被告和A2016年再次进行了房屋的过户由此可见,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只是为了方便过户办理代持解除代持关系。因此,原告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点为房屋买卖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在本案中,系争房屋存在多手交易行为,而这些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有别于一般正常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名为买卖,实为家庭成员间的房产代持行为。原因如下:首先,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于2013年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其次,A、原告和被告于2016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别于一般正常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很多重要的条款均未作约定,诸如:房款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房屋验收交接、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等均未作约定;再次,原、被告及A三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后,时隔一月余后再次签订《增减不动产共有人协议书》,如若原告所述系真实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在未收悉前次购房款的情况下,却再次配合转让剩余房屋产权份额。因此,原告依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增减不动产共有人协议书》主张被告支付购房款,与双方签约时之真实意思表示不符,缺乏相应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2019/7/17 16:02:10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