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在房屋代持关系中,如若被借名人“翻脸”,那么借名人对于该房屋的产权该怎样取回十分重要。
【基本案情】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是母子关系。原告与案外人A系夫妻,二人为系争房屋“龙柏三村房屋”的共同权利人,该房产系二人婚姻期间之共同财产。2003年,系争房屋登记于案外人B名下,B系被告之弟媳;2004年,B与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系争房屋登记于被告王某名下。2013年,被告与A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龙柏三村房屋”变更登记至A名下。后,系争房屋变更登记至A、原告名下。2016年10月,原告、A与原告、A、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与A将“龙柏三村房屋”产权份额的98%转让给被告,今后原告与A对于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各占1%,被告占产权份额98%。但该合同对房屋验收交接的时间、违约责任等过户情况均未作约定。2016年11月,原告、被告、A签订《增减房地产共有人协议书》,约定原告和A放弃“龙柏三村房屋”的产权,该房屋的权利人及份额为被告100%。
原告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增减房地产共有人协议书》约定,在系争房屋已过户至被告名下,被告有依约履行支付房屋转让款的义务,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房屋转让款,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系争房屋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半的份额。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16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代持。被告于2002年出资购置了“龙柏三村房屋”给原告与案外人A居住,但为了瞒住其前妻,故将房屋登记于其弟媳B名下。2004年,被告与B就系争房屋进行产权的过户。2013年,被告为了出国移民,于是与案外人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系争房屋交由B代持。而后B在代持期间未经被告允许加了原告名字。最终由于被告移民未成功,故主张解除系争房屋之代持。于是,原、被告和A于2016年再次进行了房屋的过户。由此可见,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只是为了方便过户,办理代持、解除代持关系。因此,原告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点为房屋买卖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在本案中,系争房屋存在多手交易行为,而这些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有别于一般正常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名为买卖,实为家庭成员间的房产代持行为。原因如下:首先,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于2013年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其次,A、原告和被告于2016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别于一般正常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很多重要的条款均未作约定,诸如:房款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房屋验收交接、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等均未作约定;再次,原、被告及A三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后,时隔一月余后再次签订《增减不动产共有人协议书》,如若原告所述系真实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在未收悉前次购房款的情况下,却再次配合转让剩余房屋产权份额。因此,原告依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增减不动产共有人协议书》主张被告支付购房款,与双方签约时之真实意思表示不符,缺乏相应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