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优秀案例选二十一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优秀案例选二十一

—承办律师许丹丹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日孙某与A公司签订《厨房外包合同》,约定A公司每月8日提取3万元作为孙某工资及运营费用,每月10日付清其余账款。2016年12月,A公司应支付孙某食品营业额15万元,2017年1月A公司应支付孙某食品营业额8万元,2017年2月A公司应支付孙某食品营业额7.5万元。此外A公司还应支付孙某2017年2月的活动费4.9万元;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的员工餐费用,每月0.4万元,共计1.2万元。A公司至今仅支付孙某14.3万元,致使孙某无力继续经营,提前终止了与A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孙某认为A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及返还承包押金。双方解除承包关系后,经盘点尚余双方均认可的库存15万元,该款A公司应支付孙某。孙某从A公司的欠付费用中扣除A公司代缴的社保费和垃圾处理费。孙某多次要求A公司支付欠款均未果。孙某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欠款及违约金。黄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7)沪0101民初12392号】,随后A公司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称2016年12月初A公司在餐厅厨房发现孙某用国产牛肉冒充进口澳洲牛肉,使用过期食材滥竽充数。经A公司调查发现孙某所有食材的进货渠道均无正规资质。A公司多次收到餐厅服务员、顾客关于食物质量的投诉,个别顾客还通过大众点评等网站对外公示,严重影响了A公司的正常经营,孙某严重违反A公司餐厅制度或因孙某原因影响A公司日常经营,或孙某无任何原因强制解除承包合同。认为A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孙某赔偿A公司10万元的损失。

律师观点:

我所许丹丹律师接受孙某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在充分听取了孙某的陈述,详细了解了案情,结合庭审情况,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见:A公司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孙某无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孙某没有违反A公司餐厅制度的行为,也没有影响A公司的日常经营,双方是协商解除合同的,未影响餐厅运营,餐厅一直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孙某与A公司进行了盘点手续,交接了工作,也证明了双方已经协商达成一致。而A公司长期拖欠应付款项,致使孙某自己贴钱运营餐厅,后无力继续经营下去,才与A公司办理交接手续,盘点库存。依据合同第三条规定由于拖付欠款造成无法正常营业的,拖欠方应承担损失和赔偿,在A公司拖欠了款项的情况下,孙某一直自己贴钱运营餐厅,并没有关门,也没有造成扩大的损失。孙某供应的食品没有问题,依据合同第六条第十三至十九款规定,如果菜品有问题,应按照不同情况共同承担或者由A公司承担,而在孙某管理厨房期间,未发生过赔偿的情况,每个月的结算清单能够证明没有发生过赔偿情况;关于2017年2月份中9.8万元的活动费孙某应得一半。根据合同第四条约定如在餐厅举办活动,应该也宽双方各得一半。在A公司提供的证据即2017年2月销售报表中,两场活动共计9.8万元的金额并没有计算在总营业额内,根据合同及销售报表的统计,两场活动一半的营业额4.9万元应归孙某所有;关于大众点评,根据A公司的描述,在孙某管理厨房的四个月里只有一个员工声称拉肚子,这不能就此说明孙某提供的食品有问题,日常生活中难免会有其它差错,以此认定孙某提供的食品有问题太过于片面。综上,A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违约责任问题,A公司和孙某都坚持对方违约,法院认为孙某是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应该严控餐饮的质量,A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孙某未能提供菜单中牛肉、牛排供货来源及凭证,可见孙某在经营中存在过错,构成违约。A公司是在2017年1月23日发现孙某存在上述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在次月的3日清算前月所有食品账单,每月8日提取3万元给孙某作为厨房工资运营使用,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每月10日结清并支付孙某其余账款。2017年1月10日前,A公司仅支付了2016年12月的应付款项3万元。况且牛肉、牛排仅占餐厅供应菜品的一小部分,A公司至今未支付孙某相应款项,也构成违约。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应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孙某和A公司的过错相当,对双方各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关于合同约定A公司在餐厅内举办活动,需支付食品总额的50%作为孙某的劳务费,并在活动之前预付食品采购定金30%,但是由于孙某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A公司收取的活动费9.8万元就是食品费用,对于要求分得一半的活动费的请求没有依据。关于3万元的押金问题,合同规定孙某需在签署合同的当日支付3万元作为承包押金;期满后A公司必须在孙某结清所有费用的情况下在一周内归还孙某承包押金3万元。现双方已解除合同,且过错相当,孙某要求A公司返还上述押金的请求于法有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判决A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某15万元,对孙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驳回A公司的反诉请求。

2018/1/18 11:39:59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