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优秀案例选二十
—承办律师冯小洲
导言:
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现金交付问题,尤其是“大额现金支付问题”争议极大,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对于大额借款,(原告)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的,法庭需审查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次数、在场人员及出借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当地或者借贷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及相关其他间接证据,必要时通过以职权调查、隔离质证、交叉询问等方式,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优势证据规则),并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并进而裁判是否支持原告全部或部分诉请。
案情简介:
黄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9月王某以个人经营困难为由向黄某借款,黄某借给王某现金30000元,王某当场出具借条,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几天后王某以同样理由向黄某借款30000元,王某出具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2013年9月24日王某以相同理由向黄某借款40000元,王某当场向黄某出具100000元借条,约定2013年12月24日前归还,黄某将原来二张借条还给王某。2014年9月24日王某向黄某提出借款20000元,黄某借给王某现金20000元,王某重新向黄某出具120000元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方式。2014年9月30日王某归还黄某5000元,此后王某又归还三次,每次5000元,自2015年1月开始王某就没有再归还借款,尚欠100000元,黄某多次催告无果,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借款100000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7646号】。
律师观点:
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黄某在对外借款时是以现金借出的,且未保留提款记录。在银行也未查询到提款记录。在本案中黄某对外的借款达到100000元(已经归还20000元),属于对外借款较大且无转账凭证,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规定: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情况区别处理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借据是否真实有效,在该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黄某系从事二手手机生意,平时身边有一定现金结余,故完全在借贷中使用现金,黄某认识王某多年,王某经常介绍生意,相信王某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所以才多次借款给王某。2014年9月24日王某出具的欠条的主要内容“我王某因做生意向黄某借款120000元,本人愿意承担还款,向黄某还款计划如下:(工程款)现金,一、2014年9月30日还款5000元,二、以9月为标准,以此类推,每月5000元,还款在这个基础上,保证顺利还款,对方不得提出以外要求,以此作为法律依据,还款人王某,2014。9.24亲手”。综上所知,黄某和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王某不按时按约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黄某要求王某还款的诉请符合事实和法律。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黄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黄某向王某交付了借款,王某向黄某出具了借条及欠条,理应按照约定归还借款。现王某违反还款承诺,仅归还了部分借款,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黄某以借条和欠条为依据要求王某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王某经法院公告传唤后仍未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黄某借款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