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优秀案例选十九
—承办律师吴燕娟
导言:
随着社会的进步, 裸婚、闪婚的现象屡见不鲜。但随之而来的离婚因素也增加不少, 八零甚至九零的年轻人步入婚姻殿堂后的诉讼离婚案件也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在这些离婚案件中, 大部分只涉及子女的抚养权, 财产分割的问题, 很少会想到很细致的不与孩子生活的一方探望婚生子女的问题。当代的年轻父母, 离婚后缺少了对孩子的关爱和自己应该承担责任的意识, 忘记了自己对孩子还有探望的这项权利。也只有在协商见孩子未果的情况下, 才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用诉讼的方式去赢得自己能够见孩子的这项迟来的探望权。
案情简介:
许某和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许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固,许某缺乏责任感和生活独立性,女儿出生后六年里都没有承担起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职责,并且处理矛盾尤为粗暴,徐某遂搬回娘家,独自抚养女儿。分居前半年,许某对母女二人不闻不问,此后虽少有探望,但更像客人而非丈夫,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徐某向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准予许某和徐某离婚,女儿许某乙随徐某共同生活,许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许某自称自2013年9月至今未见女儿许某乙,因之前在处理与徐某离婚问题时未涉及对女儿的探望权,故向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每月第二周、第四周周五晚上去学校将孩子接走,于当周周日晚上将孩子送回徐某住处。杨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6)沪0110民初19372号】。
律师观点:
我所吴燕娟律师作为许某和徐某离婚案件中徐某的委托代理人,对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案件事实了解清晰,现接受徐某的委托,作为此案的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许某具有暴力倾向,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能保证孩子的安全。许某与徐某之所以会离婚,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许某,在女儿许某乙出生后六年里都没有承担起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职责,且处理矛盾尤为粗暴。父母失败的婚姻已经对许某乙留下了无法磨灭的影响,自离婚后许某至今已有三年多未见孩子,这期间对孩子不闻不问,完全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探望权是许某的法定权利,婚姻法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许某要求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孩子进行探望,也是在情理之中,但是考虑到许某有暴力倾向,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故不能同意孩子在许某处过夜。
判决结果: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扶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扶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母探望子女,应对尽量避免对孩子的生活、学习造成不利影响,应当合理确定探望子女的方式。本案中,虽然许某和徐某已经离婚,但是许某对女儿许某乙仍依法享有探望的权利。至于探望的方式,由于许某乙尚年幼,且许某已经三年多未与女儿接触,双方感情上已有疏离,从有利于许某乙的生活、健康成长等角度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令许某自2017年1月起每月探视女儿许某乙两次,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日上午八时前往徐某住处将女儿许某乙接出探视,并于当晚八时前将女儿许某乙送回徐某处,徐某对此应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