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优秀案例选十一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优秀案例选十一

—承办律师马文斌

导言:

“二倍工资罚则”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而“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让劳动者的权利“可以主张”、“可以证明”的一项重要制度。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来看,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也确实有较大的改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诸多因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6年1月11日起入职上海A公司,在财务总监岗位工作,A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李某薪资每月税前7000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以个人名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李某薪资每月13000元,A公司向李某发放薪资的最后时间为2016年5月。同年8月8日,A公司通过快递的方式向李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员工违纪过失处分单》、《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公告》,因收件人一栏拒收被退回。2016年10月24日,李某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16年6月1日至8月10日工资46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0元,2016年2月11日至8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0000元。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12月23日作出裁决:A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某2016年6月1日至8月10日工资3036.4元及2016年2月11日至7月25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220.3元。李某对此裁决不服诉至黄浦区人民法院,黄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7)沪0101民初189号】。

律师观点:

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获得工资、福利等劳动待遇的基本依据,也是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我国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超过一个月仍未订立,则应当在超过一个月且不满一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内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3月3日 沪高法【2009】73号)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作为用人单位的A公司应当在李某入职以后及时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A公司在李某入职以后未及时与李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且李某在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一事不存在任何的过错,故造成合同未签的责任在于A公司本身,其对未签劳动合同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李某从2016年2月11日至7月25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符合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本案中,李某与A公司对2016年1月11日至8月10日建立劳动关系并无异议,但双方对薪酬、签订劳动合同表述不一。结合李某在A公司工作且该公司对李某业务进行了事实管理,同时A公司按月给付薪酬,双方具备了签约劳动合同主体资格。A公司应当在李某入职后及时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李某并没有主观故意不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A公司不能提供其要求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而遭李某拒绝的事实依据,造成合同未签的责任在于A公司本身,其对未签劳动合同承担不利后果。故李某要求A公司支付应签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符合事实与法律依据。对于应签未签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二倍工资的基数,应结合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判断。李某在职期间每月获取薪酬为税前7000元与13000元,双方并以此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的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可以依法确认李某的月工资数为税前20000元,以该计付基数由A公司支付2016年2月11日至7月25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判令A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某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0000及从2016年6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的工资46000元。

2017/11/27 8:58:12 shenlun